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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十堰市巡警大队长被殴致死案(本报曾多次报道),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涉案的多名案犯被判刑。

  今年3月31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荣萍开车从十堰市“春华苑小区”外出,与十堰市巡警大队长杨少敏驾驶的轿车相遇。因过道较窄,互不相让,双方发生争执。争吵中,张荣萍的朋友陶海波、张荣辉、夏志勇,以及被邀请人杨晓华携张俊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在此过程中,张俊和陶海波冲向杨少敏,用折叠刀朝杨少敏左大腿部刺了一刀。与此同时,陶海波用带刀鞘的藏刀朝杨的头部左侧猛击一下,杨仰倒在地,陶海波又用藏刀朝杨的头部击打一下。后多人殴打了倒地后的杨少敏。杨少敏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陶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晓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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