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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认定主犯与从犯的一般理论与共同抢劫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那么在抢劫罪中,其主要的存在特殊性是如何的呢?需要怎样进行详细了解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辩证法告诉我们:

   第一、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另一方面,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

   第二 、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共性只是包括个性中共同的,本质的东西,个性总是许多自己独有的特点,这是共性所包括不了的。

   所以,在分析共同抢劫罪时,我们既要注意到一般理论也要注意其具有的特殊特点。

   (一)笔者认为共同抢劫罪中主犯主要有两类:

   第一、在事前共谋的共同抢劫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无论其在具体实施抢劫中具体行为作用大小均应认定为主犯。也就是说,即使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只是做一些辅助工作,亦应认定为主犯。

   第二、在犯罪共谋阶段虽然随声附和,但在具体实施抢劫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这类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

   (二)共同抢劫罪中从犯主要也是主要有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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