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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支局储蓄员业务出现差错,(河南)罗山县邮政局局长李某安排本局人员将受害人罗某带回本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39小时。前天,罗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接到本局稽查人员龚某报告称该局一下属支局发生业务差错后,即安排龚某等人前去查处。龚某等人经电话请示李某,征得李某同意后,将罗某带回局里对账,将罗某安排在本局宾馆住宿,并派人陪同。之后,李某指示该局负责纪检工作的胡某找受害人谈话。中午,罗某家人提出带其外出吃饭,遭到拒绝。

3月12日上午,罗某在该局办公楼走廊与其母亲谈话时晕倒,随后被送到罗山县中医院救治。后经精神病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为癔症性运动障碍。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39小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罪过较轻,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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