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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辩护的三个境界是什么?

  被告人渴望得到无罪释放,但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显然不以被告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好的律师会从案件中挖掘无罪辩护的理由从而进行有力度的无罪辩护,最后取得被告人无罪释放的良好效果。作为辩护律师若能无罪辩护成功使本来无罪的人重获自由,无不是我们竭力追求的目标。若本有无罪辩护的理由,却由于辩护律师的能力或者触觉不敏感,导致被告人被定罪判刑,不能不说是辩护的极大失败。我们不能好高鹜远,不应在不具备无罪辩护条件的前提下,为迎合被告人及其家属而强辩无罪。但是,我们更不能容忍自己,由于自己疏漏或者忽视无罪辩护理由,不敢或者不会无罪辩护,导致被告人冤狱服刑。

  第一境界,是从犯罪构成理论入手作无罪辩护

  律师制度恢复之初,法制尚不健全,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甚至到今天,仍然重实体轻程序,因此律师辩护主要从《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切入,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任何犯罪必须同时具有适格的犯罪主体、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犯罪客体,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才可以认定犯罪成立,否则可作无罪辩护。

  第二境界,是从证据不足入手作无罪辩护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西方发达国家的无罪推定的法律制度引入我国,给律师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证据必须形成证据体系,有时我们称它要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若证据不能形成体系,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

  第三境界,是从程序违法入手作无罪辩护

  程序辩护是律师无罪辩护的最高境界。通过剖析控方程序违法,从而否定违法取得的证据,是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证据的支撑,从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回避规定、违法管辖规定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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