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无罪辩护

犯罪动机的刑法适用

来源:兰州刑事律师 网址:http://lsyt.viplaw.cn/ 时间:2015-06-19 17:06:34

分享到:0

【 犯罪动机】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犯罪动机只有在极少数情形下可以作为构成要件的要素,因此,犯罪动机在刑法适用中的意义主要是影响量刑,但是如何影响量刑却仍然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犯罪动机作为量刑情节。

西方许多国家直接将犯罪动机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1条“减轻刑罚的情节”中规定了对于犯罪动机的考量,“由于生活困难情况的交迫或者出于同情的动机而实施犯罪。”再如,《瑞士联邦刑法典》第64条“减轻处罚的情况”中,“出于值得尊敬的动机”、“在严重之困境情况下”等法官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将犯罪动机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是存在将犯罪动机规定为量刑情节的司法解释:

   ①如“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②再如,“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犯罪,……应当注意体现政策,酌情从轻处罚。”

   ③除此之外,刑法理论上能够承认动机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如有的刑法教科书列举,“基于义愤实施犯罪的”、“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等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而“犯罪目的和动机恶劣、卑鄙的”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④ 另有刑法学者直接将犯罪动机作为影响罪责大小的量刑情节,“犯罪机动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可谴责性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时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是因为奸情杀人,其所反映的可谴责性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⑤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俄罗斯和瑞士刑法典将犯罪动机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并可以“减轻”处罚,而我国仅承认犯罪动机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地位,因此只能是“从轻”处罚,无论从在刑法中的地位上还是对量刑所起的作用上均不可同日而语,这说明我们国家刑法还是过度关注了罪刑之间的均衡,对刑罚的具体化尤其是个性化关注不足。

   ⑥其实,这也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存在所谓的积极的侧面是一脉相承的。

   其次,犯罪动机影响量刑的机理。

   与罪责相匹配的刑罚(该当之刑罚)依据的是行为责任,是法定刑的具体化,而由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考虑的刑罚(目的之刑罚)依据的是行为人的特殊情形,是法定刑的个性化,宣告刑就是法定刑的具体化和个性化了的刑罚量。

   至此,我们至少可以将量刑因素划分为两类:与罪责相关的因素和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关的因素。前者是量刑均衡之基础,后者是量刑均衡之变易,可以比较的是前者,经常变化的是后者;没有前者,便不存在刑罚在案件之间进行比较的可能性,但是只有加上后者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更是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以指导具体的量刑实践,笔者将其概括为量刑的五种均衡,分别为罪刑均衡、责刑均衡、目的均衡、(具体的)政策均衡 和时空均衡,其中罪刑均衡(违法性大小)和责刑均衡(有责性大小)实现的是该当之刑罚,因为存在罪刑均衡从而能够确定量刑的基准,因为加入责任因素而使得刑罚具体化;后面三个均衡的实现则均在广义的刑事政策涵盖之内(称之为刑事政策之刑罚亦未尝不可),其中,依据特殊预防之目的而量定的刑罚是刑罚的个性化(个别化)。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孙金山
  • 手机:13305336984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jinshan0804@163.com
  •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